国际象棋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象棋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国际象棋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999年发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际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国际象棋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国际象棋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国际象棋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制定国际象棋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国际象棋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国际象棋裁判法和规则。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八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熟悉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国际象棋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国际象棋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精通国际象棋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国际象棋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国际象棋竞赛编排方法和国际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并经培训晋级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国际象棋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冠军赛)、三次以上在国际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含副裁判长)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象棋国际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后,可以审批国际象棋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上、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中国国际象棋裁委会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授予国际象棋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可以规定国际象棋各级裁判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员的最高年龄。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每两至三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双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国际象棋裁判员的注册期。
第十九条 国家级、国家级裁判员到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二十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