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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时间:2010/8/28 13:14:00

全国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促进象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象棋之乡”(以下简称“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象棋之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象棋之乡”授予对象为县级(含)以上开展象棋活动较好并具有特色的地区。

  第五条中国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象棋之乡”的授予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象棋之乡”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政领导支持象棋活动,体育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分管象棋工作,每年体育事业经费及赞助经费能保证象棋活动的需要;象棋协会机构健全,人员构成合理,能积极推动当地象棋事业发展。

  (二)对创建“象棋之乡”工作有具体的方案和措施,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和档案。

  (三)加强象棋文化的宣传和和推广工作,媒体经常宣传象棋文化和报道象棋活动情况,支持基层开展象棋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象棋竞赛,推动象棋运动的普及与提高。竞赛活动形式多样、组织合理、重点突出,每年举办乡镇以上级别象棋比赛5次以上。

  (四)有正规的棋院(社),有完整的象棋培训程序,培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青少年,科学经营,有序开放;定期举办培训班及专题讲座,加强信息交流。

  (五)本地区象棋事业发展情况较好、普及程度较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地有对于象棋事业的推广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

  2.本地区培养和拥有一批优秀的象棋棋手、裁判员、教练员等象棋工作者。

  3.本地区曾承办过省级以上大型象棋赛事活动。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八条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政府签署,向本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该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象棋协会。

  申报材料: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地区开展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加盖所属地基层政府部门公章的批准函;

  (三)申请报告:

  申请地区基本情况;当地象棋活动开展和普及情况;地方政府支持对本地开展象棋运动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当地学校社区开展象棋活动的情况;举办象棋的传统赛会活动等;当地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 本地区象棋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等情况;用于开展象棋工作经费情况;当地开展象棋活动的民间组织情况;对当地象棋活动的宣传报道情况及相关图片或光盘材料等。

  第九条批准程序:中国象棋协会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批。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对未被批准的地区,中国象棋协会将复函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对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中国象棋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可在本地区使用“全国象棋之乡”称号依法开展象棋普及推广等方面的活动,努力为本地区象棋爱好者提供服务,推动地区象棋活动的广泛开展,为丰富广大象棋爱好者业余文化生活服务。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可以组队参加由中国象棋协会举办的青少年象棋赛。

  第十五条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在授予期内须承办省级以上的象棋比赛或培训;有向省级单位输送后备人才的义务;每年须开展象棋普及活动,并取得较好的宣传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有义务承担中国象棋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会、集训和培训。

  第五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象棋协会有对被授予的“象棋之乡”开展普及推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象棋之乡”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象棋之乡”的授予周期内,中国象棋协会对“象棋之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地区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政府公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复查由中国象棋协会组织,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中国象棋协会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象棋之乡”,将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象棋之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且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将撤销该地区“象棋之乡”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象棋之乡”称号的授予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获批地区应积极开展象棋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相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政策同时废止。

         中国象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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