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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象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时间:2010/8/28 13:15:00

全国象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国象棋基地”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促进象棋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象棋基地”(以下简称“象棋基地”)称号的授予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象棋基地”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象棋基地”授予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学和培训机构,具体分为两类:“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和“全国象棋训练基地”。

  第五条中国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象棋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申请授予“象棋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党政领导重视,体育行政部门有领导分管,有“象棋基地”发展的目标和规划。

  (二)每年有固定的事业经费或赞助,能保证开展象棋活动的需要。

  (三)组织机构健全,有“象棋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四)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象棋训练室,训练器材齐全、完整,能保证训练需要。

  (五)具备能满足国家集训队训练和比赛等活动的相关软硬件条件。

  此外,申请授予“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视青少年象棋培训工作,实行象棋进学校、进课堂,长期开展象棋培训活动。

  (二)拥有一批教练员和社会指导员的骨干队伍。

  (三)常年开展象棋培训,不断提高象棋运动水平。

  (四)规范办学,管理有序,社会诚信度较高。

  (五)申请单位为大学的,有接纳高水平棋手和特长生入学的义务。

  (六)申请单位为中小学的,象棋项目应为其校本课程。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体育部门或所在行业体协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将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体协棋牌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初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象棋协会。

  须报送材料如下: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本单位开展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三)申请报告: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教练员、教师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及教学、教练经历等;单位内部象棋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用于开展棋牌训练工作经费情况;开展象棋普及、比赛活动的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等。

  (四)大学申请“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需提供该校接纳高水平棋手及特长生入学的四年规划;中小学申请“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需提供象棋校本课程的教材样稿及课程计划。

  第九条“象棋基地”的批准程序为:中国象棋协会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批。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象棋协会将复函,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中国象棋协会对被授予“象棋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象棋业务方面的指导支持以及基地参赛等方面的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被授予“象棋基地”称号的单位,可在本地区使用 “象棋基地”称号依法开展象棋项目的训练、竞赛及普及推广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五条被授予“象棋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完成由中国象棋协会指定的培养象棋青少年人才的任务或提供象棋竞赛、训练、培训等活动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五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象棋协会有对被授予的“象棋基地”所开展项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严禁任何单位和任何组织以“象棋基地”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象棋基地”的授予周期内,中国象棋协会对“象棋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复查由中国象棋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中国象棋协会对开展项目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象棋基地”将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象棋基地”将对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且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将撤销该单位“象棋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象棋基地”称号的授予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获得批准单位应积极开展象棋的普及推广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象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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