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来点”的判定与裁决
规则原文:
23.2 在判断是否已达“重复局面”时,即形成循环之首着(通常为“外来点”)应计算在内。如首着为“吃子”应予扣除,不计算在循环反复之内。
外来点
如图,选自2013年石狮·爱乐杯全国象棋个人赛男子乙组第一轮,河北苗利明先对浙江陈卓的实战,轮红走。
(2013年11月4日弈于石狮)
着法:红先
46. 车六进二 将5进1
47. 车六退一 将5退1
48. 车六进一 将5进1
49. 车六退一 将5退1
50. 车六进一 将5进1
51. 车六退一 将5退1
【藿注】临场直接判红方长将作负。裁判判决的依据是2011试行《象棋竞赛规则》的23.2条款:形成循环之首着(通常为“外来点”)应计算在内。
【藿按】此条款自颁布以来,即颇受争议。有不同的意见认为,规则犹如严谨的法律,具体条款必须符合逻辑。例如:一、既然称作是“外来点”,那这着棋就未必能形成“循环”,也就不应该笼统地“计算在内”。二、单就“首着”而言就有能、或不能形成“循环”的两种可能,规则对此也应该区别对待:能形成循环的计算在内,而不能形成循环的则应剔除。这样,才能使《规则》更加合情合理,棋手能够更加清晰地理解,裁判也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
二将对二闲
如图,选自2019年全国象棋个人锦标赛男子甲组季军决赛加赛快棋,四川郑惟桐先对杭州分院赵金成的实战,轮红走。
(2019年12月1日弈于无锡)
着法:红先
81. 车八退一 将4退1
82. 车八进一 将4进1
83. 车八退一 将4退1
84. 车八进一 将4进1
85. 车八退一 将4退1
86. 车八进一 将4进1
87. 车八退二 将4退1
【藿注】局中81至86回合,红方属于长将,黑方的应将均为闲着。其中红方首着并不属于“外来点”,而是直接参与循环,并且单方长将已经达到三个循环,本应直接判负。但目前在棋手、甚至部分基层裁判员中间对“长将”的判定与裁决,尚普遍存在着一个现象,即相当多的人还停留在以往的“单方长将必须变着”的误区,即便形成“长将”后再变着也为时不晚。殊不知国内规则对此早有明确规定,见《1999象棋竞赛规则》第24,1条款:一方“长将”立即判负,后又修订为:单方“长将”立即判负。
应该是“守和方”?还是“防守方”?
规则原文:
26.2 守和方只有一个进攻子时,占据守和要点,附带产生的捉士象按“闲”处理。
“守和方”还是“防守方”?
关于“守和方”这一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规则条文,缘起于1989年沙河特粬杯全国象棋团体锦标赛男子组第四轮,河北黄勇先对江苏廖二平的实战,轮红走。
(1989年5月4日弈于泾县)
着法:红先
62. 士六退五 炮4平3
63. 士五进六 炮3平4
【藿注】临场按照1987规则,判决黑方二捉、红方二闲,黑方必须变着。实战黑无奈以炮打相,被红兵换双士形成炮不归位,导致败局。此局型经稍加改动,被收入1999规则图十六,判决修订为:黑方炮不离位固守防御,形成理论上公认的和棋,附带产生的捉仕捉相,按闲着处理。双方不变作和。
与此相关条例的演进:
1999规则:27.3 占据防守要点,立即构成简明和棋,附带产生的捉仕(士)相(象),按闲处理。
2007试行:27.3 占据守和要点,立即构成简明和棋,附带产生的捉仕(士)相(象),按闲处理。
2011试行:26.2 守和方只有一个进攻子时,占据守和要点,附带产生的捉士象按“闲”处理。
由上可见,2007试行改“防守要点”为“守和要点”;2011试行又补充了“守和方只有一个进攻子时”的界定条件。
【藿按】愚意认为:一、“守和”还是改回“防守”较为妥当,理由是:“守和”是偏于目的与结果,“防守”才是着法、动作、过程,而规则恰恰应该是针对棋局进程中的着法、动作与过程,这才符合逻辑。二、补充“只有一个进攻子”似有必要,但同时也应明确例如没有战斗力的未过河兵卒、或者丧失战斗力的其它子力等情况。
颇受争议的“捉”
如图,选自2010年藏谷私藏杯全国象棋锦标赛男子组第四轮,江苏王斌先对湖北汪洋的实战,轮红走。
(2010年10月19日弈于石家庄)
着法:红先
22. 车七平六 车4平3
23. 车六平七 车3平4
【藿注】当场判决:红车七平六为兑,红车六平七为杀;黑车3平4为捉过河兵(即使并不敢吃),黑车4平3可得马判捉?红方一杀一兑对黑二捉,黑方必须变着?!结果黑方变着后,很快就输了。
此局当晚即引起热议,甚至惊动了象棋界的几位元老,主要的意见是认为判决“合规不合理”。
【藿按】愚意即使按照现行规则,也应判红一杀一兑,黑一捉一闲,不变作和,这样才较为合规合情合理。首先红车六平七捉车伏杀,应判杀。至于黑车4平3避兑后所形成的黑方可以马6进5得子,那也是红车七平六造成的,红平车之前并不存在,所以责任不在黑方。如此,不但保护了对局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象棋竞技的艺术性,更会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
此外,若按亚规判决,红一捉(不判为杀)一兑,黑一捉一闲(两着即使都判为捉也属于分捉两子),双方均不犯禁,不变作和。
究竟有没有变化?
图三十四
1984年中国象棋竞赛规则(试行)
图三十四着法:
1. 车九退二 士4进5
2. 车九进二 士5退4
3. 车九退二 士4进5
图三十四中,红兵叫吃黑士可以不计,但造成红车捉士则应算一“打”。红车九退二后,虽是“从捉到捉”,由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已起了变化,仍应按“捉”判处,此例红方为“一将一捉”,不变作负。
【藿注】本局取材于1982年新疆石河子农垦一三三团“五一”象棋比赛的对局,当时判和,见载于广东《象棋》19820727,舒英(作者):“这样裁决对吗?”图一。唐山刘振亚先生在1983年6期《象棋》上认为:“根据一九七九年中国象棋规则,红方属于一将一要抽吃子,应由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2010修订参考图六,改判为:红方原本存在兵四进一吃士,再车九平六吃士手段,车九退二后,吃士本质没有发生变化,为闲。之后的2011试行参考图8、2011审定参考图6、2020新规参考图6,皆依照2010修订本判决结果。
【藿按】按照2010修订本的比较推理,亦即:一、兵四进一直接吃士,将5进1,车九平六;二、车九退二后,再车九平五,士4进5,兵四进一,将5平4,车五进一,对此其认为“吃士本质没有发生变化”,显然是机械地简单“数棋子”所造成的,如此无视真正“本质”的变化,其结论也就颇值得探讨。单就后者红车占据九宫中心的吃士、与前者的底车吃士两相比较,红车的位置已经“发生”明显巨大的“变化”,局势也已经大相径庭。
是“兵卒换车”?还是“弃兵卒抽车”?
如图,选自2008第三届杨官璘杯全国象棋公开赛专业组第七轮,广东吕钦先对浙江张申宏的实战,轮红走。
(2008年11月19日弈于东莞)
着法:红先
71. 帅五平六 炮5平9
72. 车六进二 将5进1
73. 车六退三 将5退1
【藿注】临场循环至81回合,经裁判组裁定,双方不变作和。
本届杨官璘杯赛事专业组执行的是2007新规试行本,红方属于弃兵(卒)将军而得车,并不符合2007新规试行本“27.2 兵(卒)本身(无论是否借助外力)直接捉吃对方的棋子(不含将、杀),按‘闲’处理”。反而符合“或兵(卒)借其它棋子之力通过照将抽吃对方的棋子,均按“捉”处理”。从而此局判一将一“闲”不变作和是错误的。
此局例之后被收入:
2010规则修订本参考图三十一,车六退三,伏用兵换车,为捉。红方变着。
2011试行本参考图30并作红黑颠倒,判决:黑方车6退3,伏送卒换车,判“捉”。红方两闲,黑方一将一捉,黑方变着,不变作负。
2011审定本参考图29也作红黑颠倒,判决:黑方车6退3,伏弃卒将军换车,判“捉”。红方两闲,黑方一将一捉,黑方变着,不变作负。
2020新规参考图29,判决同2011审定本。
【藿按】几个规则版本中,判一将一捉方必须变着是正确的,但却都沿袭了“换车”一说。其中“换车”显然应改为“抽车”,判词才更准确,而且是判“捉”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以明显地与“兵卒换子”予以区别,不致混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一将一捉(抽)在亚规中并不犯禁,此例若由亚规裁决是不变作和。
棋例参考图一例
如图,选自2020新规第八章 棋例参考图30,红方先行:
1. 车四平三(杀) 将5平6(闲)
2. 车三平四(捉) 将6平5(闲)
红方车三平四,伏平兵将军抽吃马,判“捉”。红方一杀一捉,黑方两闲。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藿注】霍文会先生《象棋棋例探秘》2000版136页图239,载一局与此局型相近,着法相同,判红一杀一捉须变。
2010修订本参考图二十三:红方车三平四,伏平兵将军吃马,但是同时也会损失一兵,兵价值浮动,双方等值,不变作和。
2011试行本列参考图31:红方车三平四,伏平兵将军抽吃马,判“捉”。红方变着,不变作负。2011审定本参考图30,判决同试行本。
【藿按】原图红车炮双兵已具一定攻势,黑缺双士且车落边陲,正宜“以快打慢”合兵围攻才是,何以落得“一杀一捉”不变作负?红方完全可以选择兵七进一收网,此其时也,诸位可以自行演变。
此局如果红方能够改走兵七进一,并且可以获得不错的收益,那作为规则的举例是否应该予以适当修改?或者替换?
有违棋理的“捉”
一将一捉对一杀一闲
如图,选自1981年全国象棋团体赛男子组第二轮,江苏李国勋先对火车头顾振国的实战,轮黑走。
(1981年4月29日弈于肇庆)
着法:黑先
119. ······ 炮1退1
120. 帅四平五 马2退4
121. 帅五平四 马4进2
【藿注】黑马2退4将军,判将;马4进2伏马2进4,相三进五,马4退5,帅四退一,马5进7,帅四退一,黑马可以踏相,判捉。红帅四平五,伏马三进二连杀,判杀;红帅五平四应将判闲。黑一将一捉对红一杀一闲,按当时执行的1979规则,属于“二打一还打”,双方不变应判作和。但临场以下黑方变着被红方一着致胜,具体因为什么原因变着,尚无从得知。
自1984试行本规定,二打一还打的二打方必须变着,基本沿用至今。
【藿按】稍微具备一定棋力的都会明了,以上通过推演黑马4进2可以连续照将然后得相的变化,由此判黑方为捉,显然是不符棋理的。黑方决不会去用马踏相,而肯定是接走卒4平5吃仕叫杀,恰恰黑方用卒吃仕又不应该判捉。如今这个棋理与棋规不相融、或者说是互相牴牾的现象,虽说尚属个例,但是否能够引起重视且尽快地加以解决,以期使两者达到妥善的一致性,从而对象棋的艺术性也是一种保护,这是我们大家所共同期盼的。
长捉无根炮对一杀一捉少根士
如图,选自1995年第七届棋友杯全国象棋大奖赛第六轮,盘锦潘振波先对牡丹江牛显君的实战,轮红走。
(1995年8月12日弈于丹东)
着法:红先
1. 炮一平二 车9平8
2. 炮二平一 车8平9
霍文会:红方炮一平二,企图从下一着起炮二进三,士6进5,兵四进一将死黑方,是“杀”。续着红方炮二平一,伏炮一进三,车8退2(士6进5,兵四进一,车8退2,兵四平五杀!),炮一平四,白吃一士,按“捉”裁处。对此裁决红方想不通,因为从局势上看,红方在此千钧一发的争先关头,绝不会用炮吃士,倘若【用炮】吃士,反被黑方车、卒抢先攻城。然而在裁决炮二平一走棋性质时,裁判是以客观存在为依据,而不考虑实战中能否这样走子。裁判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依法裁决。
黑方车9平8与车8平9,步步用车拦阻红炮,且具有攻击作用,均是“捉”。
综上所述,本例红方是“一杀一捉”,黑方是“长捉”,双方均为禁止着法,按当时执行的《87规则》裁决,双方不变作和。如按现行的《99规则》裁决,立即判和。
【藿注】本例若依上述推演,红一杀一捉少根士,黑长捉无根炮,按国内最新规则裁决,黑方须变,不变判负。此例若按亚规裁决,黑长捉无根炮,红一杀一捉(或一杀一闲),都是黑方必须变着。
【藿按】此局有多处予以刊载,前面仅是摘录其中一则。局中由裁判所“推演”的炮二平一变化,最后的炮一平四吃黑士,是完全脱离“客观”实际的:红方要么兵四平五、下一着成杀;要么兵四进一、下一着再兵四平五抽车。走炮一平四打士,无异于拱手让出胜利果实,判其为“捉”也就违背了棋理。
对弈的双方棋手是棋局的主体,每局棋的胜、和、负的结果,都关乎棋手职业生涯的成败、荣辱、得失,不可谓不重要,所以棋手要对自己的每局棋高度负责。而对于棋局每着棋究竟具有什么作用、性质,维护棋局能够正常进行,则是当值裁判在监局过程中,必须要正确回答的问题和重要的职责。此例所举的明显违背棋理的“推演”和裁决结果,不仅相关棋手难以理解和接受,恐怕连裁判都会对此感到难以解释。那么以后如果出现类似情况,是继续照此办理?还是审视一下规则是否有待完善之处?
裁判界有一个流行的“攻择严、守择佳”的说法,就是在面对“待判局面”,用来分析判断循环反复的每一着的作用性质的“原则”。那么由裁判来指认前例黑方走马7进5吃相、后例红方走炮一平四吃士,是否符合那个“攻择严”?是否符合常识逻辑?是否应该值得探讨?
静待高明集思广益,使《规则》在既要促使棋局进程精彩紧凑,又要保留象棋竞技中蕴含的艺术性;既鼓励积极进取,又保护正当防守;既维护棋手当局的权益,又能经得起历史的推敲;诸方面都能够得到逐步完善,而且更加简单明了、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