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hankc 日期: 2006-9-8 12:2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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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kc 日期: 2006-9-8 12:47: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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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胡老改革也不至于像你们说的这么离谱啊..呵呵.
凡事都要有人创新,摸索的一个过程,就算在过程中犯了错,,也不到于说成意识匮乏,无体育精神啊..
相反我觉得胡老的创新意识更是体育精神的体现..试问有几个人敢这么提,敢这么尝试了.
楼主 | ||
谈如何减少象棋比赛中的“消极和棋”(4) ·藿香正气· 四、本人对如何减少“消极和棋”的几点“改进”建议 “消极和棋”泛滥与“和棋”比例过大的问题,可谓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称其为“公害”毫不为过。当务之急就是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适度地把“消极和棋”的数量与比例减少到一个比较合理的、可以让人接受的程度,这既符合象棋发展的需要,也顺应棋迷的合理要求,同时也符合棋手的利益要求,也必然会受到媒体的欢迎。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要想改变“消极和棋”泛滥与“和棋”比例过大的现状,必须要借鉴其它竞技项目的赛制对现行的象棋赛制进行必要的综合治理的“改进”,多管齐下来激活象棋比赛的一潭“和”水。所有的“改进”措施还要对大多数棋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只有激活大多数棋手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地减少“消极和棋”。 以下就此谈几点综合“改进”的建议, 1、比赛办法的改进(以全国象棋个人赛为例): 本人认为全国象棋个人赛采用混合制要优于现行的单纯的积分编排制。 (一)人数: 全国象棋个人赛不论男子、女子,均实行扩容混编制,其中:男子为128人、女子为64人。首次可以当年上半年棋手等级分为准,并依次递补,基本可以囊括当今男、女子的甲乙组参赛人员。 从第二年起,以男子个人赛为例:由当年上半年等级分的前100名,再加上当年全国象棋一级棋士赛前12名、全国象棋等级赛前6名、全国少年赛16岁组前3名、14岁组第1名、全国区县级赛前6名等共128名组成,如不足则以等级分排序依次递补。如果顾虑到少数大师的“降组”问题,也可以考虑由一级棋士赛中调剂2名。 这样,即使某些棋手上年“降组”,也完全可以通过当年上半年的全国象棋一级棋士赛、全国象棋等级赛、全国区县级赛等系列比赛中再重新获得参加当年下半年举行的全国象棋个人赛的机会。 (二)赛制: (1)积分编排制+淘汰制 第一阶段(预赛)进行全体赛员的7轮积分编排制,录取前64名进入第二阶段的决赛。 积分编排制的首轮按等级分排序分为上下两个半区,由上半区的首名对下半区的首名,以下依次蛇行编排先后手。即:1-65、66-2、3-67、68-4、5-69、70-6、7-71、72-8、9-73、74-10、11-75、76-12······如此,即可相对减少“对手分”对“高手”的影响。 第二阶段(决赛)的淘汰制按第一阶段的1-64名、65-128名分别按名次对号入座、蛇行编排为两个大组,分别进行6轮双局淘汰赛(此淘汰制实行附加赛),直至排出1-64名和65-128名的名次。 (2)分组循环制+淘汰制 第一阶段(预赛)采用全体赛员的分组循环制,计分八组,按等级分排序蛇行编排分组,每组16人。进行分组单循环制,每组均为7轮。然后每组各录取前8名进入第二阶段决赛的第一大组,各组后8名进入第二阶段决赛的第二大组。 第二阶段(决赛)采用淘汰制,按照预赛前各组排名对号入座编排决赛对阵,分别进行6轮双局淘汰赛(此淘汰制实行附加赛),直至排出1-64名和65-128名的名次。 不论采用(1)、(2)或其它任何的混合制,均须计算棋手的等级分。 采用以上混合制的竞赛制度与单纯的积分编排制的主要区别在于:有利于新进棋手与“高级棋手”的交流竞争,大大增加激烈程度;可使大多数棋手无降级之忧而安心放手下棋,且较少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可以在竞争激烈程度上既抓两头、又带中间,基本上改变以往“两头紧、中间松”的状况;充分发挥等级分制度的效能,棋手为等级分而“战”即成大势所趋。 最终的第二阶段(决赛)采用淘汰制,即是借鉴了国际象棋个人赛的赛制,其它如足球世界杯决赛的第二阶段、网球各大杯、乒乓球世锦赛、以及围棋的世界级的大赛、等等,都是采用的淘汰制。 2、用时制度的改进 象棋比赛用时制度的改动,以国赛为例,近些年可说是一改再改、时紧时松。但总的趋势是要紧于十几年前的用时制度(每方90分钟40着、然后30分钟20着、再15分钟10着······)。不过,为了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潮流,象棋比赛适当地稍稍压缩用时制度是必要的,如象甲双方各80分钟、每着加30秒的制度即相对较为合理,大多数棋手能够接受,也较为适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至于先手加时、后手减时,抑或先手减时、后手加时的制度,本人深不以为然。象棋本身的先手方或后手方都有各自的战略需求和不同的战术设计,用时制度即应平等对待。一时的厚此而薄彼、抑或忽紧又忽松,甚不可取,这种所谓的平衡既不公平公正,也不符合象棋比赛的客观实际。 试看国际象棋与围棋的用时制度,为了迁就赞助商、相关媒体、以及满足观赏者的要求,也为了各自发展的需要,虽然也在缩减用时或酝酿缩减用时。但缩减用时总要适度,必须先要考虑象棋自身的特点,也要考虑如何有利于棋手水平的发挥,还要考虑有无必要与国际象棋和围棋用时制度的差距拉得过大。那些不经过慎重衡量与论证,即在大型的重要比赛中随意扣减红方、黑方或者双方的用时,对象棋运动而言则无异于自虐自残行为,至少我这么认为。倘如此,世人又将如何看待象棋?又将如何看待象棋的比赛? 3、记分办法的改进 现在实行的象棋比赛的记分办法是照搬国际象棋而来的,其优点是每局1分,比赛的对局数即是总得分,便于操作与统计。在电子技术十分发达的当今,记分的统计已不是什么问题了,只要在象棋编排软件中输入胜、负、和的结果,成绩统计和排名即可自动生成。那么我们在现有的记分办法的基础上,从鼓励棋手分出胜负的目的出发,稍微进行一点改进也是可以的。 在记分方法上,我的设想是把记分办法改为: 1.1-1.0-0.5-0.4-0,即: 红先和局=记0.4分; 黑后和局=记0.5分; 红先胜局=记1.0分; 黑后胜局=记1.1分; 红先负、黑后负局则一律记0分。 对此,试与以往的记分办法(主要就胜局与和局)作一比较如下: (一)1后和的0.5分要略大于1先和的0.4分; (二)1后胜的1.1分要略大于1先胜的1.0分; (三)1后胜的1.1分或1先胜的1.0分均大于1先和的0.4分+1后和的0.5分之和0.9分; (四)1先胜+1后负的1.0分则等于2后和的1.0分、但却要略大于1先和+1后和的0.9分或2先和的0.8分; (五)1后胜+1先负的1.1分要略大于2后和的1.0分、更大于1先和+1后和的0.9分或2先和的0.8分; (六)1后胜+1先负的1.1分要略大于1先胜+1后负的1.0分; (七)1先胜+1后和+1负局的1.5分要略大于2后和+1先和的1.4分、更大于2先和+1后和的1.3分; (八)1先胜+1后和+1负局的1.5分则等于3后和的1.5分; (九)1后胜+1先和+1负局的1.5分要略大于2后和+1先和的1.4分,更大于2先和+1后和的1.3分; (十)1后胜+1先和+1负局的1.5分则等于1先胜+1后和+1负局的1.5分; (十一)1后胜+1后和+1负局的1.6分要略大于1先胜+1后和+1负局的1.5分或3后和的1.5分、更大于2后和+1先和的1.4分及2先和+1后和的1.3分; ············ 以上的比较除(八)稍嫌牵强外,其它的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总之,要让大多数的1胜局+1负局的得分略大于2和局的得分。 倘能如此,在记分方面,和一局就亏一点、和一局就亏一点。胜局也就得到了保护,而黑胜则又得到了适当的鼓励。就既可以激励棋手争胜,又可以适当打压那些“消极和棋”,而且又不至于像“3-1-0”那样产生毫无必要的过大差距。只是适当地“微调”记分规则,就可以适当地区分多种情况,也可以直接影响到棋手的名次,大家可能也更容易接受一些。 在现今已广泛使用电脑编排和计算积分、排名的情况下,只需要适当调整一下记分和统计程序是完全可以办到的。 至于“3-2-1-0”的记分办法,似乎若专门针对于“消极和棋”则不会起到预期的制约作用,可谓毫不足取。因为:1胜局+1负局仍然等于1先手和局+1后手和局,只是人为地不必要地拉大了胜局与负局的差距而已。 4、区分名次办法的改进 对于比赛的名次而言,应该承认不论采用任何形式的比赛制度,总是有它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二者并存,无庸讳言。其中的必然性即该次的比赛成绩在大体上必然反映着所有参赛棋手的大致水平和临场发挥状态,而偶然性则很可能是因为一着棋的得失、一局棋的结果、一轮对手的选择编排、甚至各自相关棋手的对阵及结果,这些不确定因素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自己和他人的名次。尤其是积分编排制的最终排名,很可能会因此而产生一些微妙的变化,即使冠军的归属也难免由他人而左右。淘汰制的比赛同样也会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由于事先的合理编排竞赛程序并适当安排种子,势必就会极大地减少这种偶然性,而大家希望看到的比赛激烈程度却会大大提高。 仍以象棋个人赛为例,其第一阶段(预赛)积分编排制比赛或分组循环制比赛的名次区分,在推行“1.1-1.0-0.5-0.4-0记分制”的基础上,建议改动为:先比较个人积分(即个人局分总和)、再依次比较相关棋手的净胜局、胜局、(直胜)、对手分(小分)、犯规等项,优者列前。 另如象甲联赛、男子乙组团体赛和女子团体赛等多台制的团体比赛,完全可以参照国际象棋的办法,先比较各队的局分总和,然后再依次比较相关队的净胜局、胜局、(直胜)、对手分、犯规等项,优者列前。 此项改动建议也参考了足球比赛名次区分的办法。 在改进局分记分制的基础上,局分即直接反映着棋手(队)的比赛结果数据、而且是鼓励争胜的结果,再增设净胜局并将对手分适度排后,就可以使棋手(队)的名次把握在自己手中,降低“第三者”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同时也就直接会对减少“消极和棋”及和棋数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5、实行对局费的制度 在象棋协会和象棋部的直接协调下,不论是全国个人赛、全国团体赛、或者是各种杯赛,均应实行对局费制度而适当减少名次奖金。对局费可多可少,标准则视赞助费和象棋协会所筹资金和不同比赛的阶段及轮次而定。 需要确立的是对局费的分配比例,假设每局的对局费为100,那么,建议分配比例如下: (一)先胜1局75%、后负1局25% (二)后胜1局80%、先负1局20% (三)先和1局30%、后和1局40% 设立对局费制度的关键是分配比例,分配原则是分出胜负即全额发放,和棋则双方棋手自损,余额上缴棋协留作下次比赛的滚动经费,专款专用。本人认为以上的分配比例较为积极,可以激励棋手努力争胜、下出好局。 实行对局费制度才是棋手迈向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6、完善等级分的制度 等级分制度施行的本身,不仅会及时和较准确地反映棋手近期的水平升降,它对现行的大师、特级大师等级制度也是一种补充完善,更应该对大多数棋手起到激励上进的作用。等级分制度的前两种作用都属于被动的功能,而对于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效能似乎远未收到应发挥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大多数棋手而言。能够因为等级分靠前而获得“五羊杯”、“银荔杯”等高规格比赛参赛机会的终归是极少数,即使有资格参加某些特级大师或排名排位赛也是偶尔一遇,极其难得。此外,亦有很多参加全国乙组团体赛的棋手不在已公布的棋手等级分之列,终属缺憾。 完善等级分制度,就要对原有等级分计算的方式方法进行一点改动(尤其是对和局的计算),同时也应适度扩大棋手等级分考量的范围。凡是实行等级分的比赛均以棋手当次比赛的积分作为等级分升降的考评计算依据,以最近一次的棋手等级分作为一些重要比赛的选拔依据。一旦全国个人赛引入等级分选拔制度,对大多数棋手来说,势必会成为一个良好的激励措施,大多数棋手也就必然为了等级分而珍惜每一局棋、也就不肯轻易言和了。 其它的考评制度,建议犯规一次扣0.5分,停赛达一年减3或5分,对于棋手遵守比赛规则和积极参加比赛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对执法裁判也有必要制定和实行相应的年度考核制度,可以包括理论、技术和实践三个方面,实行优升劣降,也会促使裁判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法。建议各级裁判的等级分起评点为:国际特级裁判95分、国际级裁判90分、国家级裁判85分、一级裁判80分、二级裁判75分、三级裁判70分。再依据每次比赛或年度考核实行加减,并根据上一年的裁判等级分进行选用。 7、及时公布对局记录 为了有效制约“消极和棋”的泛滥,必须及时公布所有比赛的对局记录,哪怕你是三两回合、十数回合、甚或直接媾和,都一律公布,这也是一种积极督促的措施。“封锁”部分比赛的对局记录,并不能保护谁,也不会节约多少资源,可能只会“纵容”部分棋手更加积极地谋求“消极和棋”的心态和行为。 8、其它制度的改进 对于棋手消极比赛的行为或某些消极比赛的现象,要实行劝诫制度,及时予以警告。 对于私下交易、买棋卖棋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竞赛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即迅速处理严惩不贷,决不姑息养奸。此点对重树象棋比赛形象至关重要。 五、结束语 象棋比赛中“消极和棋”泛滥与“和棋”比例过大的问题,是由象棋竞赛组织部门和棋手共同酿成的。中国象棋协会、各地棋协及棋院作为象棋运动的权威部门,应尽部门之责,行权威之实,要责无旁贷地负起解决这个问题的责任。“解铃还须系铃人”,要使“和棋问题”能够得到基本解决,必须要靠象棋竞赛组织部门和棋手们的共同努力,在大众监督之下集思广益,积极迅速地按照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试行,再有效推行措施的落实才有可能。 说到底,只要教育、引导和制裁措施相配套,再加上赛制的合理改进、疏堵结合,必然会重新激发起大多数棋手的求胜欲望和创新意识,适度减少“消极和棋”数量及“和棋”比例过大的问题应该、也可以得到基本解决。 以上的看法和建议仅是个人观点,纯属有感而发,不十分成熟亦未见正确,加之本人资料匮乏、时间精力能力均有限,本文聊供大家参考。 诸位能够耐着性子读完,我已经非常感激了,支持的棋友不要忘了顶一下,若有其它不同看法和建议也请在此回复,谢谢! |
作者: superjq 日期: 2006-7-28 8:0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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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kc 日期: 2006-7-28 14:29: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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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kc 日期: 2006-7-29 13:46: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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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kc 日期: 2006-8-3 12:05: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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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kc 日期: 2006-8-3 12:08: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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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