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1991-06-26 00:24:00 -------------------------------------------------------------------------------- | ||||||||||||||||||||||||||||
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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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粗糙,好的大师比特大强,弱的也是杀不过绿林好手!不如划分成一至九段为好。
说得好,应把棋手划成段(一到九段不等),并发证书.
中国象棋专业棋手技术等级标准
(2000年颁布)
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一、特级大师(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冠军;
(二)三年内,两次获全国个人赛前三名;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二、大师(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甲组前十八名。
(二)全国少年赛甲组冠军(16岁组)。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三、一级棋士(一级运动员)
(一)全国个人赛乙组前十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甲组二至六名。
(三)全国少年赛乙组冠军。
(四)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二级棋士(二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乙组二至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丙、丁组冠军。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前十六名,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八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甲组前六名,乙组冠军。
(六)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六名。
(七)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少年赛甲组冠军。
五、三级棋士(三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丙、丁组二至六名。
(二)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十七至三十二名,计划单列市个人赛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乙组二至六名,丙、丁组冠军。
(五)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七至十六名。
(六)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少年赛甲组二至六名,乙组冠军。
(七)县级个人赛前六名。
(八)县级少年赛甲组冠军。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任一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世界象棋锦标赛的成绩等同于全国个人赛成绩。
三、非各级正式比赛的成绩和未明确的名次,不得作为确定技术等级称号的依据。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特级大师、大师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二、一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三、二级棋士由地区、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三级棋士由区、县或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每年一季度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须将前一年批准授予的所有等级称号棋手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象棋棋手等级分制和技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为执行象棋棋手等级分制和技术等级标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棋手等级分表示棋手的实力水平,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根据棋手在统计期限内的比赛成绩计算确定。
上半年统计期限为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下半年统计期限为本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凡跨越统计期限的比赛,其统计期限以比赛结束日期为准。
二、经过计算确定的棋手等级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于每年一月—日和七月一日各公布一次。公布的最低分数:男子为2301,女子为2101。
有等级分的棋手如一年内未参加比赛,其等级分不作变动,第二年降20分,第三年降50分,第四年取消其等级分。
三、可计算等级分的比赛,统称为等级分赛,包括:
(一)全国团体赛和个人赛;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其它比赛。
四、等级分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比赛如为单循环制,至少三分之二棋子应有等级分,如参加人数在十人以下,则全部应有等级分;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为单位参加(主办单位例外)的比赛,不得少于四个单位,同单位棋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至少应有两名国家级裁判员主持整个竞赛裁判工作;
(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象棋竞赛规则(经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某些比赛可采用“亚洲象棋联合会象棋比赛规例”);
五、可获得等级称号的比赛,统称等级称号赛。包括:
(一)可获得男子、女子特级大师称号的比赛,简称男子、女子特级大师称号赛;
(二)可获得男子、女子大师称号的比赛,简称男子、女子大师称号赛;
六、等级称号赛在具备等级分赛条件的基础上,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十二人;同单位的棋手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无等级分棋手不得超过20%。
(二)至少应有两名国家级裁判员主持整个竞赛裁判工作。
(三)比赛等级和称号标准应在比赛开始前公布,平均等级分(Ra)取最接近的整数,1以下的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相应称号的标准分如有小数,等于或大于0·1,小于0·6时,计为0·5;等于或大于0·6,小于1·1时计为1。
(四)男子、女子特级大师称号赛由男、女大师参加。男子、女子大师称号赛由一级棋士参加。承认女子在男女混合比赛中达到的技术等级称号标准。
七、等级分赛和等级称号赛结束后,由裁判长按规定格式完整无误地填写竞赛报告,主办单位于两周内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
比赛成绩按胜1、和0·5、负0计分。
未对弈的得分应用记号※标出,必要时加以说明;凡能影响成绩有效性的其它情况,也必须加以说明。
棋手的姓名和所属单位如有任何变动,均应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竞赛报告如有错误,其后果由上报单
位负责。
八、竞赛报告所列的数据将填入棋手等级分变动表。
每次比赛之后,棋手等级分的变动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AR=K(w—We)式中,△R为等级分的变动值,正值为升,负值为降。
W为实得局分。We为预期局分。
K为换算系数。对于无等级分棋手,前三次比赛或前三十局棋K值取25,以后取15,等级分一经达到2500,以后即使再降也永远取10。
其中,预期局分按下列公式计算:We=NPC
公式中,N为对手人数,PC是根据棋手本人等级分与对手的平均等级分之间的差值计算出来的预期得分率,由附表中查得。
为节省计算时间,在单循环比赛中按下列公式计算预期局分:We=M·pa-1/2
公式中,M为参加比赛人数,Pa系根据全部棋手(包括本人在内)的平均等级分与本人等级分之差值计算出来的预期得分率,由附表中查得。
将棋手在整个统计期限内各次比赛的升降值累加(减)之后,即得出该棋手在该期限的总升降值,再与棋手的原等级分相加(减),即得出棋手的新等级分。
公式如下:Rn=Ro+Σ△R
Rn为新等级分,Ro为原等级分,Σ△R为总变动值。每次公布新等级分时,个位数均取整数(小数4舍5人)。
凡计算等级分的比赛中,个人冠军不降分。
九、无等级分棋手参加等级分赛或等级称号赛时,以男子2300,女子2100作为暂定等级分(Ru)。男女混合比赛,女子等级分低于2300者,她对男棋手时按2300计分。女对女时,则仍按各自的实际等级分计算。
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有等级分的棋手只根据他和特等级分的对手对弈的成绩计算等级分;无等级分的棋手必须与有等级分的棋手对弈9局以上方可计算等级分,如不足时,允许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参加另一次可评分的比赛(无论是积分编排制或单循环赛),前后累积奕满规定局数。
如果无分棋手得分等于或超过50%,须按他的有分对手的平均等级分和他超过(包括等于)50%的计值来计算等级分应用相应比值。
无等级分棋手在循环制比赛中得0分时,与他对奕而得到的局分,不能计人实得局分内。
不论是有分棋手还是元分棋手,由于多种原因未曾对弈而得到的局分,也不能计入实得局分内。
十、将级大师称号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比赛不少于两次,局数不少于18局;
(二)两次取得特级大师标准分。
大师称号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比赛不少于两次,局数不少于18局;
(二)两次取得大师标准分。四年前在等级分赛和等级称号赛中取得的成绩不能用来申请等级称号。
申请人或其所属单位必须完整无误地填写等级称号申请表,按规定手续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审批。
十一、凡属通过名次的途径获得等级称号的棋手,其等级分在下届公布时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男子特级大师调整到2550。
(二)男子大师调整到2450。
(三)女子特级大师调整到2350。
(四)女于大师调整到2250。
如本人等级分现已超过或以往曾经达到或超过上述相应数字时,则维持现状不予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