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2011规则第26.1.2款及第26.3条,都属于“应将着法”条款,都秉承了以前的裁决方法,都没有本质的变化。但从自87规则后的首次写入《棋例通则》,我觉得这种由“低谷到高峰”的巨大变化,我们就应该认真地学习和体会。这次2011规则的条款分列及表述若与07规则(87规则有,99规则缺失)参照对比,发现07规则第29.6款(属于“术语解释”条款)原来似有将多个处理内容糅合在一起表述的,在2011规则里划分开了,由原来的一个条款,变成了两个条款,虽然依旧都是辨析“应将着法”,但修改前存在着表述含糊,修改后则各司其职,条理更加清晰,给人的感觉是完全解决“应将着法”的相关问题。在2011规则里,第26.3条只管“自毙”型“应将着法”,而第26.1.2款“受理”非“自毙”型“应将着法”的一切“投诉”。当然,走动帅(将)的“应将着法”好办多了,就是说,不管“应将着法”走出再纠结的“捉”与“杀”,就一个字“闲”。而走动其他子的“应将着法”,规则也是明确的,产生了新的“捉”或“杀”,判“捉”或“杀”。显而易见,没有产生新的“捉”或“杀”,就是“闲”。条款中首次用到的“新”字,也比先前规则的表述,显然有了强调和提醒的功能。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应该如何辨析清楚什么是“新的‘捉’或‘杀’?”,搞不清这个问题,不能掌握正确的方法,我觉得还是容易出错的。本帖只探讨“应将着法”与“杀”的话题,且不包含与“自毙”相关问题。
我觉得,陶山老师的图,显然是对那个经典局例的“瘦身和旋转”,将原来复杂的局例简化成了相对简单的局例,即炮六平七如何定性,就成了本局的关键。这样的棋图修改可以集中力量专门辨析清楚一个问题,非常好的。
我认为炮六平七就是2011规则第26.1.2款,其他子的“应将着法”,走子后没有产生新的“捉”或“杀”,应判“闲”。但多位老师都判为“杀”……这就是我几天来琢磨的问题。
与胡老师的一次探讨和更多琢磨,使我感觉对规则条款又有了点新的认识。对不对,说给各位老师听听看。
咱们探讨学习规则,由简单到复杂可能比较好。
一闲老师的拟图恐怕就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到极致了,很好。
红方士五进六是“杀”,黑方炮9平4是“将”,士六退五没有走出新的“捉”或“杀”是“闲”,炮4平9是“闲”。
这个局例,我觉得:当士六退五前就有马六进八的所谓“杀”,但必须先应将,而走出士六退五后,那个马六进八的所谓“杀”,丝毫没有改变,这就是规则中“没有走出新的‘捉’或‘杀’判‘闲’”的精神根据。在回帖中没有人持反对意见,那咱们就一致通过。
好,各位老师请看第2个局例。
附图1着法与分析:
红方炮三平五是“将”,黑方炮9平5是应将,这步“应将着法”与前一个局例是一样的道理,没有走出新的“捉”或“杀”,是“闲”,红方的前炮平三还是“将”,黑方的炮5平9仍然是“应将着法”,但这步“应将着法”产生了在原有的卒8平7“杀”之外,增加了下一步可以炮9进5将死红方,这是新的“杀”,故判“杀”。
这个局例,除了可以清晰的了解什么是新的“杀”之外,还能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胡老师总是肯动脑筋的,他设想,黑方不走炮5平9,而走炮5平8,又该判啥?显然,这步棋同样是“应将着法”,但没有走出新的“捉”或“杀”,是“闲”。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在本局中,黑方走炮5平9是唯一的判“杀”着法,其他着法都是“闲”,就是说,其他点位都是“闲点”,对吧?
现在,我们来看陶山老师的图。
着法分析:
红方炮九平六是“将”,黑方炮9平4也是“将”,下面注意:红方炮六平七的着法是“应将着法”,走子前就有所谓的马六进八的“杀”,走子后,这个所谓的马六进八的“杀”,丝毫没有改变,也没有产生新的“捉”,所以,炮六平七是“闲”,黑方的炮4平9是“杀”,红方是一将一闲,黑方是一将一杀,黑变。
像上面说的一样,红方的炮六平七若假设改走其他点位,又会是什么呢?似乎从理论上来说都是“闲”,但在本局中红炮的“应将着法”显然就不能像上一局那么“潇洒”了,因为改走其他“闲点”会被黑方马5进3就一步将死了;可在这里我们已经很清楚了,而且应该足够重视:红方的炮六平七是走在一个“闲”的点位上,这个“闲”的点位,是红方唯一能走的救命点位,若判“杀”,从其情、其景、其规、其理来说,是不是悲催呢?
以上分析仅是自己的个人看法,错误之处,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欢迎各位老师多多参与规则的共同学习、探讨。
拙见, 对"应将"着法性质的判断,1.1试规两点说得明确:一是帅将为应将走动为"闲";二是走动他子,又产生了新的杀、捉依杀、捉。我的疑惑是:走动他子未产生新的杀,捉,而局面上存有杀,捉怎么判?1.1试规并无明确说明,若依“沒产生新的杀、捉,则判闲”,恐有违1.1试规棋例细则“解杀后实际的捉判捉”精神----“解将后实际存在的杀判杀”,概由此推断而来也!先生例图,仕退,解将后有马的杀,当判杀;平炮解杀后,有卒的杀,当判杀;红炮平七,解将后存有马的杀,自然也是杀了。 至于什么叫“原有的”杀或捉,所谓“有关联”与否,是个见智见仁的问题,谁能说得淸楚?----象棋32子,个个都是独立体,个个都有关联! 一得之见,供同好参考。 几句题外话,棋友之间,应互相尊重,也需互相学习。学术问题,来不得半点虚伪与骄傲,百家争鸣是个好法子!荣誉版主勿须客气! |
前已说过,夲人生性愚拙,对1.1试规确有几处弄不明白。“解将后实际的杀判杀”为其一。还有一个“献”与“兑”的区分问题。如下图,黑先:炮2平3 炮七平八 炮3平2 炮八平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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