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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问本局该如何判决?

1楼
萨穆埃尔 发表于:2014/3/1 16:50:00

请问本局该如何判决?

 

 

这是一次比赛的实战对局,请问该如何判决?

2楼
wsndy 发表于:2014/3/1 18:42:00
用户已锁定!
3楼
zhankc 发表于:2014/3/1 23:16:00
活用“联合论”:

红相九进七及相七退九

都是车炮相三子联合要与黑将发生X关系,特殊照顾--当闲处理,

黑炮长捉红无根车,黑长捉须变,不变判负 ...

梦鸽看了笑哈哈!
4楼
萨穆埃尔 发表于:2014/3/2 7:59:00
黑方两捉没有问题,关键在于红方两步棋的性质,当时持两种意见的人基本相等;后来裁判长对双方劝和了事。今发出来向大家请教,本局究竟应该怎么判?!
5楼
东萍贵宾 发表于:2014/3/2 8:45:00
俺的看法~
黑方二打车,红方一杀一闲.

裁决:黑方变着,不变作负.

6楼
zhankc 发表于:2014/3/2 13:33:00
以下是引用萨穆埃尔在2014-3-2 7:59:00的发言:
黑方两捉没有问题,关键在于红方两步棋的性质,当时持两种意见的人基本相等;后来裁判长对双方劝和了事。今发出来向大家请教,本局究竟应该怎么判?!


用具中象文化特色“打”就迎刃而解:二打对二打,三次重复局面判和!

由于11试规专家顽固不用“打”字引起中象一片混乱,联合叫杀无罪,联合捉子特殊照顾当闲处理,更把中象引入死胡同!
7楼
huhu2003 发表于:2014/3/2 15:38:00
按11规则,红为两杀,黑两捉车,不变作和。
8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4/3/2 23:59:00
 相较亚规一照一杀作和的宽泛度量,中规要旨之一似乎可以这么归纳:当敌方长杀时,则已方除长将外任何手段皆不属禁止之列。
那么二规里面就存在一个度的区别。勿庸讳言,亚规这条也是最广为人所诟病的一条。
规则的细化趋势,一眼即明。
本例黑方长捉车。
红方一步杀,另一步杀兼捉黑炮。我们是说红为长杀还是一杀一捉呢?也许有人认为这只是小事,怎么说都可以,我认为不然。我反而认为这恰恰是规则最细微和关键的地方,亟待探索。每方连续的两步棋性质是单一论处还是联合起来论处为佳?有无主从偏正等。
当一方将军时,可同时兼捉,兼兑等,我们只当作将处理;
那么当一方杀兼捉时我们当什么来处理好呢?一步棋同时兼具多种性质的现象决不少见。比如有时一步棋可以同时出现两捉,而有的两步棋捉的却是两个不同的子,捉子方有时是同一个,有时却是二个甚至三个,还有时是混合型等。
以上情况实有区分之必要。
唐诗宋诗,美仑美奂。自然有她独特而永恒的魅力。但终属文学范筹,而规则却不然,模糊朦胧是绝对不行的。

9楼
soulcrash 发表于:2014/3/3 0:38:00
以下是引用马小炮在2014-3-2 23:59:00的发言:
 相较亚规一照一杀作和的宽泛度量,中规要旨之一似乎可以这么归纳:当敌方长杀时,则已方除长将外任何手段皆不属禁止之列。
那么二规里面就存在一个度的区别。勿庸讳言,亚规这条也是最广为人所诟病的一条。

确实如此。我较倾向于把长将,一将一明杀,长明杀,长捉一子都列为禁着。严重程度:长将=一将一明杀>长明杀=长捉一子。


10楼
zhankc 发表于:2014/3/3 11:05:00
而规则却不然,模糊朦胧是绝对不行的。

说得好!
呼唤2014中象正规!
试了这麽多年,还试来试去:
模糊朦胧是绝对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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