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决条例(续)1、 当一方子力价值的受损值减去另一方子力价值的受损值大于零时,裁定为“能在子力价值上构成得子”;小于零时,裁定为失子。
2、 在连续攻击的若干回合内,动子是产生杀棋或得子的充分必要件(即缺少就不能成杀或得子),则裁定为“造成”。对于腾出空来才能形成的杀或捉行为,不按“造成”裁定。
3、 将、杀、捉等攻击行为,裁定为打;任何情况下产生的将军行为按将裁处。
4、 完整的子力交换完成后,能在子力价值上构成得子,按捉裁处,反之按闲裁处。
注:做根子捉子的情况无需另行规定,均按本条裁处。
5、 一方走子后,造成双方相关子力处于兑、献的状态时,优先处理另一方接受兑献的着法。若经过完整的子力交换后,走子方仍能在子力价值上构成得子或形成杀,按打裁处;反之按闲裁处。
6、 将(帅)协同其他子力完成子力交换时,若能在子力价值上构成得子,则按捉裁处。
7、 将(帅)、兵(卒)只身捉子,按闲裁处;但若同时造成其他子力产生新打,则按打裁处(应将和解杀的情况除外)。
注:2011规则中“本身”的表述不正确,例如,联合捉子时,就按捉裁处。
8、 应将或解杀时产生的任何新打行为,按“闲”裁处,但解将还将除外。
注:因为应将或解杀时,所产生的杀捉行为,无论将帅还是其他子力,都是照将或要杀方造成的,所以按闲裁处,符合棋理。也就是说,应将或解杀方别无选择,非这样走不可,这个行为是对方威逼造成的,所以责任由对方承担合情合理,总不能你将军,人家不应将吧。
9、 占据守和要道的唯一进攻子力,吃掉对方士象后,导致必败,按闲裁处;但吃掉对方士象后,仍能守和或致胜,则按捉裁处。
注:守和或致胜的结论可在接下来的若干回合内得到公认的判定。
10、 兵卒的价值可浮动,裁处时以浮动后的子力价值为准。相关规定参见《条例的数学法则》
11、 任何子走后,若新打产生,按闲裁处。
注:这里去掉了2011规则中导致混乱的“从重判定”、做根子捉子及兵卒混乱无序的特权等规定,尽量使得裁决计算简单明了,而且还满足公平、公正、符合棋理的精神原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4-7-19 16:55:26编辑过]
以下是引用lhxgansu在2014-7-21 23:27: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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