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这个局例,我个人认为颇有价值,值得广大裁友深入广泛的探讨。
初看,黑方两步均以有根子8路炮“长兑”红方,红方若接受“邀兑”,则会立即丢车。但如果再往下推演其全称如下:炮八平二,车2进4,炮二退四(退三也同),车2平5,炮二平五,至此,红方损失一车,黑方损失双炮,价值相当。故有资深裁友裁决认为:黑方进炮退炮均为兑,红方长杀对黑方长兑,红方变着。
另有裁友则认为:黑方进退炮虽然属于“兑”不假,但按照2011规则(试行)26.10.2款:被接触的马(炮)有根,且主动接受邀兑后其“根”无损失,为“兑”。本局,红方的八路车是炮的“根”,主动兑炮后,其作为“根”的车损失掉了,故应该按捉裁处。
因规则没有给出26.10.2款的具体图示,有关26.10.2款是否可以引用于本局例,其判罚尺度的把握恐怕有难度。这个26.10.2款从本局例来看与“兑”的关系也很值得思考。
此例,黑炮进退怎么判?在下浅见首先要确定是依哪部规则:
依“11试规”,当属“兑”----按子力价值,一车相当与双炮,“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等价交换,也称为”兑“。
若依2014·4月版11国规,则应判“联合捉子”了----一是被“接触“方吃的是炮,要丢的是车,双方兵种不同,也就不存在”兑“的问题;二是一车虽相当与双炮,倘若强用双炮换一车,按惯例识为沾了便易(八七规则明确判为”得子“),说是”遭受损失“也无不可。
有意思的是,此例前炮若是个黑车,后炮的进退就是”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