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人有云:学者贵乎发明,不在乎发见。而今发见之学风行,终日嚣嚣,发明之学则潜矣。
唐律疏议在探讨“罪刑法定”问题时虽然指出:“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制敕,量情处分”,但同时也认为人主之断为个案,强调“不得引为后比”。在阐述“十恶加重”原则时,唐律疏议对“十恶”重罪的立法意图和宗旨均作了详尽的说明和论证,并阐释了与之相关的皇权原则、宗法伦理原则及贵贱尊卑等级原则等,法律名词概念的解释更为精密周全。
从唐律的结构体系看,作为中国古代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其序列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它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整部法典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充分体现了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学研究成果的吸收与创新。学者有言,唐律“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范围甚详,节目甚简”。
节录以上许多,惟希翼千年国粹象棋规则尽善尽美。
一,单捉和长捉
水浒有回目:一丈青单捉王矮虎,宋公明二打祝家庄。
那扈家庄女将一丈青扈三娘,一骑青马,轮两口日月双刀,来战王矮虎。一个双刀的娴熟,一个单枪的出众。两个战十合之上,这王矮虎如何敌得过?拨回马待要走;被一丈青纵马赶上,把右手刀挂了,轻舒粉臂,将王矮虎提脱雕鞍,众庄客齐上,横拖倒拽,活捉去了。
单捉的结局不错,扈三娘捉的是未来老公。
象棋:一个将军带领15个属下跟另外一个将军带领的15个属下相争。
单捉相对长捉而言,有捉而非长捉即为单捉。长捉:“连续无间断的单方威胁某子直至重捉重形”。长,长久,永远。“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重”音“虫”。
单捉为梅花间竹,长捉为赶尽杀绝。
二,互捉
互捉即双方皆有捉之可能循环。相争为斗,相击为殴。又道一人为私,二人为公,公必有讼,先公后私。互捉可比喻为斗殴,影响力应大于单捉与长捉。此点为本帖所要表明的中心思想关键所在。
未完待续
国人信奉忍辱负重,受欺侮时挨打能不还手就不还手,因为这样可以留有余地,只要对方不是赶尽杀绝,结果多可私了。此谓“单捉”。如果人家赶尽杀绝,那舆论将会一边倒,光棍打九九还不打加一呢,为人处事之大忌。此谓“长捉”。
还手的话大多比较慎重,因为这样事情必将闹大,极大可能要打官司。而且人家敢先动手可能会有准备或有恃无恐。此谓“互捉”。
前些天听过一笑话:加多宝员工接到上司密令,每和王老吉员工打一架奖励人民币n元,但前提必须是引诱对方先动手。“先动手”在斗殴事件处理中将起到重要作用定是不用置疑的了。
单捉和长捉比较简单易辨,互捉则形式多样,复杂易变。故
单捉可,长捉禁,互捉劫。
中国象棋共三十二颗子,每方十六颗,各一头儿带十五个小弟。一红一黑,一阴一阳。老子曰: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故将帅不得对脸。日月哪能同天照?自然之理也
十五个小弟攻击对方头儿,叫“将军”;
十五个小弟攻击对方小弟,叫“捉”和“兑”。捉为单方攻击,兑为威力互达,故捉重兑轻。
禁长将防止尊卑不分。
但为何没有任何时候禁止长捉条款?这问题思索过不少答案
暂时个人答案是:将帅本身允许长捉。虽然机会极小,但确实存在。抑或为尊者讳?欢迎同好批评。
以后抽时间讲讲怎样互捉为劫。
三,“将”龙“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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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
“将”与“捉”,虽然作用对象不同,但他们关系密切。二者合称“打”,将军有打将之说。捉是什么:效法将也。
将,老头受到直接攻击,谓将。有将则必有解将,棋局才能进行下去。
捉,他子受到新的单方面攻击,则其满足捉定义的一部分。有捉而未必有解捉,棋局依然能正常进行。有捉且有解捉,标志显明,则视其为捉的完整定义。
确认捉需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1.受到新的单方面攻击,被攻击子有移动行为。
2.受到新的单方面攻击,被攻击子无移动行为,但其他子有掩护行为。掩护行为包括隔挡,垫,拆炮架等,效果必须是完全化解攻击。
三十二颗子,职司各异,我们应视其为三十二条鲜活的生命。当其受到新的单方面攻击时,无论其有根无根,多根少根,真根假根,如何作战调派加根是棋手的事情,和捉定义没什么关系 ,和裁判更无勾搭,这是三年前本人阐述过的“无根论”。当然那时发言糟粕不少,但此观点迄今未改变。
常见的互捉为车马互捉,占棋例比例非小。车炮互捉叫对捉可能更为精确。先动手的肯定吃亏吗?多数是吃亏的,但也不一定。
四,波澜壮阔的互捉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