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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温故而知新-对部分《中规》棋例图的思考

1楼
陶山一妖 发表于:2015/9/28 4:22:00
       初版《中国象棋规则》,由国家体委1956年7月审定,1956年9月出版。内容共分“棋盘和棋子、棋子的摆法、猜先、棋子的走法和吃子、记录、胜败、和棋、禁止着法、附则”等九章。其中“第七章·和棋”、“第八章·禁止着法”专门讲“棋例”问题。  现将其第七章“和棋”、第八章“禁止着法”中的两个“棋例”图介绍如下:(笔者注原图、文为“黑先红后”。为阅读方便,按今例改为“红先黑后”)
图六着法:车七平九 炮3平1  车九平八 炮1平2
    图十五着法:马三下五  将4平5  马五上三  将5平4  马三下五  将4平5
      《中规(1956版)》,在"和棋“一章规定了长拦、长兑、长跟、一将一闲、解将还将、兵卒长捉、帅将长捉、车、马循环反捉等八种棋势为”不走其他变着算和棋“。图6是对”长拦“的说明:”长拦:长拦就是拦阻对方某一个子前进。如下图所示:红方要进车杀黑方,黑方一味用炮拦阻,红方无法可想,只好作为和棋。如图六“。
        而图15,则是对第八章”禁止着法“中”长要杀“的解释说明。原文是:”长要杀:“要杀”就是在下一步要“将死”对方的意思。下图的第一步走马虽没有“将”,但是下一步就要“将死”。黑将躲避后,红方第三招仍旧是要,红方不变作败论。如图十五“。
       笔者存疑的是,图6中的红方着法,也是”下一步要“将死”啊,为什么不算“长要杀”的“禁止着法”呢?细将两个例图比较,可见有以下几点差异:
       一、成“杀”的着数不同:图6两着中,有一着直杀,另一着则是两步连杀;图15则全是一着直杀。
       二、攻击方走动的棋子不同:图6走的是“照将子”,图15走的是“伏击子”。
       三、防守方法不同:图6是防守子阻拦,图15是“老将”本身躲避。
       四、擒杀将帅的位置不同:图6一个点位擒王,图15两个点位杀将。
      究竟是哪个原因,使得图6红方不被《中规(1956年版)》看做“长要杀”?在下性愚未明,愿听诸位高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5-9-28 11:24:47编辑过]
2楼
study830530 发表于:2015/9/28 16:00:00

1956年.......马上就是2016了【1个甲子】,...........现在无数的人都说不清规则,何况1956年,1956年的象棋人能在什么层次?可想而知。

上面的那一段关于“杀”的话,矛盾百出,令人啼笑皆非。.......

象棋规则不能再继续错下去了,再过10几天,我将在象棋论坛发表文章,回答你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5-9-29 15:32:19编辑过]
3楼
zhankc 发表于:2015/9/28 19:51:00
在2016新规制定公布之前,棋赛可采用:
1999棋规+补充:
长兑长献车,二打对二打,二打对一打一兑车,
三次重复局面判和!

简而明
4楼
陶山一妖 发表于:2015/10/2 11:41:00
   近日,网上又见几篇棋友关于“长将”的议论文章,心生无限感慨:“温故而知新”,不愧为“至理名言”也!话接上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5-10-2 15:53:28编辑过]
5楼
陶山一妖 发表于:2015/10/2 11:42:00
   
      二、《中规(1965年版)》,第四章“棋例”,内容含“禁止着法”与“和例”两节。在第一节“禁止着法”中明确规定:“在对局进行中,下述各项情形叫做禁止着法。如果并无本章第二节所述情况而违反这些禁止着法,就按败棋论。”所列“禁止着法”,计有长将、长要杀、一将一要杀、长捉无根子、一将一捉、一将一要抽吃等六种。其中“长将”,即为“禁止着法”之首。例图及说明文如下:

图四着法:车二进一 将5进1 车二退一 将5退一
(一)长将:长将不停是不可以的。图四的红方老是车二进一,车二退一,步步叫将,不肯变着,作败棋论。

    第二节“和例”,则包括:长拦、长跟、长兑、长献、一将一闲、二将一还将、二打二还打、二打一还打、兵卒长捉、将帅长捉等11种着法。其中“二将一还将”,例图及说明如下:

图12着法:兵四平五 卒6平5  兵五平四 卒5平6
七、二将一还将:一方步步叫将,另一方在解将的同时,在两步中有一步是还将,称为二将一还将。如双方不变,作为和棋。如图十二。
 
    图12局势,黑方有杀。兵四平五,解杀将军;卒6平5,将军还将;兵五平四,将军还将;卒5平6,解将还杀。此等着法,
     若按今例,红方属“长将”,黑方为“一将一杀”,判红方作负无疑。有趣的是,“六五规则”此二将一还将“和例”条款,则是与二百年前的《心武残编》之棋例“纷和”规定一脉相承,双方不变作和棋。笔者想要请教诸位的是:就此例而言,古今棋例,一个曰和,一个判红方为负,究竟哪个更科学、也更合理一些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5-10-2 16:11:35编辑过]
6楼
陶山一妖 发表于:2015/10/4 10:35:00

《中规1965年版》棋例关于兵卒的“捉”,有以下两例:

此图,沿用中规1956年版棋例图11,《六五中规》说明如下:十、兵卒长捉:兵卒只能一步一步地行走,很不容易造成长捉机会,所以许可它长捉对方的棋子。但不能长捉将帅,因为长捉将帅等于“长将”(禁止“长将”,说明见前)。如图十五的红兵长捉黑车,双方不肯变着,算和棋。

   例十六(图三十二):兵五平六,车54,兵六平五,车45.

    《六五中规》说明文是:“兵卒虽然许可长捉,但在双方互捉时,兵卒的捉子仍按“捉”论。因此,本例属于二捉一还捉,双方不变作和”。

    对涉及兵卒问题、千姿百态的“捉”如何定性?始终是困扰《中规》棋例的一个问题,具体规定再版时常有改动。时下《11规则》,在兵卒的“子力价值”方面已有“两得四不得”的规定,在“棋例通则“的具体规定方面则有“三闲五捉”了—《六五中规》此例的判法,大概则是其开端吧。

    在下常想,规则之要在于“简明”,时下《中规》把兵卒的“捉”,弄得如此繁琐复杂,有故弄玄虚之嫌,也是自乱阵脚之举。诸位以为如何?

7楼
陶山一妖 发表于:2015/10/7 10:20:00
      上图,若按现行《中规(2011年版)》,红方着法为“联合捉子”,黑方则是“长捉车”,要判黑方变着的。殊不知,此图乃是《中规(1965年版)》·“附录”的“疑难棋势”例三。原说明文为:例三 (图十九):车七退一,炮5退1,车七进一,炮51.。红车长捉黑炮两步,黑方的炮虽然形成要抽吃的局面,不得作为解捉还捉。如黑方不愿变着,仍由红方变,红方不变作负。”
    此图,在《中规(1984年试行版)》中作为“二打二还打”的例图64。判词则是:“图六十四中的黑方,也属“联合捉子”的一种类型,双方形成“二打二还打”,不变作和。”
    对此例的判法,《中规》五十年来历经“红变-不变-黑变”三个阶段。俗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可谓“风水轮流转”。未想世间人事如此,棋例亦然!值得指出的是,此例若按《中规(2011年版)》附录一“群体规则”,则又要判为“不变作和”了。正是:可叹沧桑五十年,红变不变又黑变。盲人摸象何日休?天下棋人乐陶然。
8楼
陶山一妖 发表于:2015/10/12 12:07:00

    上图,是《中规(1984年试行版)》“棋例细则”第(十四)款的说明例图。(第(十四)款文字如下:“过河兵(卒)的叫吃若能在自身保存的条件下造成己方别的棋子“得子”时,也应算“捉””。)对其的判词是:

    “图三十四中,红兵叫吃黑士可以不计,但造成红车捉士则应算一“打”。红车九退二后,虽是“从捉到捉”,由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已起了变化,仍应按“捉”判处,此例红方为“一将一捉”,不变作负”。


    《象棋竞赛规则(2010年修订版)》参考图部分,对此局势的判法作了改变。判词如下:

   “图6,红方原本存在兵四进一吃士,再车九平六吃士手段,车九退二后,吃士本质没有发生变化,为闲”。

    现行《11规则》,则延用了《2010年修订版》的判法。判词为:

“参考图6着法:
1.车九退二(闲) 士4进5(闲)
2.车九进二(将) 士5退4(闲)
红方原本存在兵四进一吃士再车九平六吃士手段,车九退二后,白吃双士的结果没有发生变化,判“闲”。
红方一闲一将,黑方两闲,双方不变作和。 ”

     笔者之见,就此例而言,现行《11规则》“棋例”之“捉”,只看走子前后的“吃子”方面似无甚不同,不看走子前后的“吃子”后的局势已有根本改变,似已偏离了“棋例应合棋理”的正确方向,尚莫如《八四试规》的判法更近棋理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5-10-12 12:27:11编辑过]
9楼
zhankc 发表于:2015/10/12 14:55:00
业余赛用:
1999棋规+
长献长兑车,二打对二打,二打对一打一兑车,
三次重复局面判和!

{专家反对需以实例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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