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作者:竞体司 来源:竞体司 发布时间:200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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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依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做好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工作,加强裁判员审批工作的监管,现将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调整如下: 一、证书发放单位 裁判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发放裁判员等级证书。 二、证书领取单位 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取。 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等单位统一领取,国家体育总局不再受理其它单位的申请。 三、证书发放程序 (一)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收到总局批文后,根据总局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证书,将证书内容填好后,携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加盖钢印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 (二)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 证书领取单位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盖省级体育部门公章)和一、二、三级裁判员审批文件等材料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竞技体育司审核后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寄出空白证书,证书由审批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单位须认真填写等级证书,因填写错误等原因需进行更换的,由证书领取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连同旧证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经批准方可进行更换。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等级证书丢失的,由裁判员领取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连同审批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经批准后方可领取新证。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体育总局不再收取证书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裁判员等级证书相关的费用。 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联系人:贾 宁 电 话:(010)87182492 传 真:(010)87182046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 联系人:梁业勤 电 话:(010)87182156 传 真:(010)87182156
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doc
国家体育总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
体竞字[2009]92号
关于公布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实施编码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为规范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加强对各级审批单位的管理,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规定,现将全国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审批权限进行公布。2005年12月下发的《关于公布全国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单位的通知》(体竞字[2005]209号)同时废止。
各审批单位须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不在公布名单内的单位授予的等级称号无效,超越审批权限授予的等级称号无效。
自2009年7月1日始,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请各审批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编码.doc
2、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码示例.doc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