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象棋竞赛规则》异同
(不断编辑增加内容)
下笔伊始,我先感谢“蓝天白云丹顶鹤”帮我在北京买了几本2011试行版《象棋竞赛规则》。因为我在广州买不到呀!哈!棋友遍华夏就是好!不过,虽然说是帮我买,估计到时她不肯收钱,那我就先在论坛谢谢她吧!再说,我为何要发这个帖子——每逢新规则到手后,我总要对照旧规则认真学习。一是比赛执裁需要,二是为裁判员培训班开班作准备。然而,不是所有网友都有时间参加培训班学习,我这样做是方便他们在《裁判天地》版块学习。
以下重点列举1999与2011两个版本《象棋竞赛规则》之异同:
〖1999〗
走棋违反行棋规定为输棋
【2011】
全国比赛一次、省级(含以下)和全国少年赛(含以下)比赛两次违反行棋规定为输棋(第一次判犯规)。
走棋后(已离手)形成“自杀”为输棋。
走子无意失手将棋子脱落在棋盘上,可不作落子论处。
凡走棋并按钟后出现棋子走在两个点之间无法辨认位置,由对方指定其中一个点作为落点。
没有走棋先按钟为犯规(加秒制的比赛有的在细则明文规定不足若干剩余时间未走棋先按钟判负)。
两次未走棋先按钟为输棋。(未完待续)
第一次编辑
【2011】
正式将累进分作为破同分的办法和“轮空者的对手分按有分棋手中的最低得分处理”载入规则。
注:以往计算轮空者的对手分在旧规则找不到文字依据。
明确规定“如果一方在三个或三个点以上,连续以犯禁着法或无积极意义的允许或禁止着法达九个回合,即使未形成三次重复的待判局面,经一方提出,可按待判局面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对捉的定义
〖1999〗
凡走子后能够造成在下一着(包括从下一着开始运用连续照将或连续交换的手段)吃掉对方某个无根子,称为捉。
【2011】
凡走子后,所走动子能够直接吃子或造成其他子能吃子、与其他子联合吃子、从下一着开始运用连续“将军”得子、抽吃子、通过完整互吃交换后吃掉对方且得子,上述得子后不致立即(下一着不予考虑)被对方将死,称为“捉”。
注:我觉得上面这段文字太累赘。
因为惦记着小邱的棋例,一大早起来回复:
既然你走出“对面笑”即“自杀”(离手),比赛随即结束,胜负已定—你输了,后面的着法已经没有意义。在实战执裁中遇到这种棋例案例如果有记录棋谱还好办,最怕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人可以作证。
去年省锦标赛(肇庆),一个操普通话的教练说向我请教。他说一方走出“对面笑”,对方没发现,于是拿起自己的将把对方的帅吃掉。问我怎么判?我回答他就和回答你一样。他坚持说走出“对面笑”一方赢了。我说:“你错了”。但是,他很固执坚持己见,还说“长见识了”,意思是我错了。到了下午,他来向我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