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竞赛规则》能否修订一次至少使用三十年?
前几天,番禺石楼镇棋协戴醒锵先生打电话问我一个实战棋例案例:一方把对方将死,对方一步都不能应将,但是,自己棋钟倒旗,该如何裁决?当我得知他们采用的是1999版《象棋竞赛规则》,心中已经有答案,但不是很清晰,为了稳妥起见我让他过一会再给我打电话。因为,国规版本太多,而且99版已几年没用,恐怕自己混淆出错,决定还是翻阅书本然后回复。
经过翻阅几个版本《象棋竞赛规则》,证实1987版本规定:“若是一方虽走出规定时限内的最后一着棋,但没来得及按钟,以至超过时限,也要按‘超时’判处。如果所走的最末一着棋违反了行棋规定,应作为‘无效着数’,可按有关行棋规定拿回来重走,但所消耗的时间不予补回,‘超时’也应判负”。
1999版本规定:“一方虽走出规定时限内的最后一着棋,但没来得及按钟,以至超过时限,此时除非已经出现将死、困毙、对方认输、对方同意提和等有效胜、和结果,其他情况均应按‘超时’判负”。于是,我根据99版规则精神回复戴先生:一方已把对手杀死,棋局胜负已定,不能判超时。
事后,我有个想法在脑子里挥之不去:为何“国规”老折腾,棋手、裁判、棋迷老是不满意;“亚规”三十年一贯制,基本没有大变动,为何在全世界的比赛(除了国内官方举办的比赛)通行无阻?下面我举个例子,大家看看“国规”是不是瞎折腾?
1987版《象棋竞赛规则》规定:“兵(卒)主动与‘强子’或‘弱子’进行交换,均不计算双方子力价值,即不算‘得子’…;1999版《象棋竞赛规则》在此条文后面加了个尾巴:“兵(卒)本身捉吃对方的棋子(不含将、杀),按闲处理”;如形成相互长打局面,则应按捉处理”。我认为两个版本各有各的道理,无所谓对错。但是,不知为何2007试行版却把1999版加上去的条文去掉?
不过平心而论,2011试行版也有的地方改得不错:“过河兵、卒浮动的价值低于车,主动送兵、卒换取车为捉…”。这样的话就限制了“兵、卒”的某些特权,保证了“车”在三军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愿正式版本面世时不要把这一条去掉。
同时,希望经过这么多年的试行修订,正式版本能够使用一段比较长的日子。
《象棋竞赛规则》能否修订一次至少使用三十年?
前几天,番禺石楼镇棋协戴醒锵先生打电话问我一个实战棋例案例:一方走出绝杀,对方无解,但是,自己棋钟倒旗,该如何裁决?当我得知他们采用的是1999版《象棋竞赛规则》,心中已经有答案,但不是很清晰,为了稳妥起见我让他过一会再给我打电话。因为,国规版本太多,而且99版已几年没用,恐怕自己混淆出错,决定还是翻阅书本然后回复。
经过翻阅几个版本《象棋竞赛规则》,证实1987版本规定:“若是一方虽走出规定时限内的最后一着棋,但没来得及按钟,以至超过时限,也要按‘超时’判处。如果所走的最末一着棋违反了行棋规定,应作为‘无效着数’,可按有关行棋规定拿回来重走,但所消耗的时间不予补回,‘超时’也应判负”。
1999版本规定:“一方虽走出规定时限内的最后一着棋,但没来得及按钟,以至超过时限,此时除非已经出现将死、困毙、对方认输、对方同意提和等有效胜、和结果,其他情况均应按‘超时’判负”。于是,我根据99版规则精神回复戴先生:一方走出绝杀,棋局胜负已定,不能判超时。
事后,我有个想法在脑子里挥之不去:为何“国规”老折腾,棋手、裁判、棋迷老是不满意;“亚规”三十年一贯制,基本没有大变动,为何在全世界的比赛(除了国内官方举办的比赛)通行无阻?下面我举个例子,大家看看“国规”是不是瞎折腾?
1987版《象棋竞赛规则》规定:“兵(卒)主动与‘强子’或‘弱子’进行交换,均不计算双方子力价值,即不算‘得子’…;1999版《象棋竞赛规则》在此条文后面加了个尾巴:“兵(卒)本身捉吃对方的棋子(不含将、杀),按闲处理”;如形成相互长打局面,则应按捉处理”。我认为两个版本各有各的道理,无所谓对错。但是,不知为何2007试行版却把1999版加上去的条文去掉?
不过平心而论,2011试行版也有的地方改得不错:“过河兵、卒浮动的价值低于车,主动送兵、卒换取车为捉…”。这样的话就限制了“兵、卒”的某些特权,保证了“车”在三军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愿正式版本面世时不要把这一条去掉。
同时,希望经过这么多年的试行修订,正式版本能够使用一段比较长的日子。
象棋比赛,乱就乱在一国三公。主要主办方中意,
就可以自己定规则,谁也管不了,方圆自己说了算。
长此以往,那些持证裁判,何用之有?好坏一半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