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中国象棋协会
二、参赛时间和地点:待定
三、参赛单位:
获得2008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前十名的单位:广东、湖北、上海、浙江、黑龙江、江苏、四川、厦门、河北、沈阳;
获得2008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组前二名的单位:上海浦东、河南。
四、竞赛项目:
象棋男子团体赛(甲组)。
五、参赛办法:
(一) 每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棋手6名(其中允许报女棋手)。每场上场队员4名。
(二) 各队参赛棋手须为中国象棋协会注册棋手。
(三) 参赛棋手在同一竞赛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比赛。
六、竞赛办法:
竞赛办法另定。
七、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的工作:
(一)各主场裁判长由中国象棋协会选派,各主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遴选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和裁判员工作。
(二)仲裁工作按《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三)赛风赛纪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赛区、参赛队、裁判人员的赛风赛纪问题,按《赛风赛纪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录取前六名并给予奖励。
(二)联赛前10名和2009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组前2名获得参加2010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的资格。
(三)其他奖项评奖办法另定。
九、报名:
(一)报名办法另行通知;
(二)报名后或参赛后退出比赛的队,将给予停赛(联赛、团体赛和协会主办的杯赛)两年的处分。
十、器材和经费:
(一) 棋子、棋盘和棋钟须严格按照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准备。
(二)组委会将设立专项资金作为宣传补助费用。该费用的拨付视各队竞赛、宣传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扣罚。未完成全部竞赛任务的队不享受此款。
(三)各队在比赛期间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均自理。主场负责大会裁判人员和竞赛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接待工作上,各队要以诚相待,互利互惠,为联赛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四)赛会制比赛期间,各队旅费、食宿费用自理。
(五)主客场制比赛,客队旅费自理,食宿费由主队负责。
十一、请参赛棋手着正式服装参加比赛和出席有关比赛的各项活动。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象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