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中国象棋协会、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
二、协办单位:广东省棋类协会、惠州市体育局
三、赞助单位: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
四、承办单位:参赛各主场队
五、参赛时间和地点
2009年6月19日至联赛结束日,除赛会制外,每星期三分别在指定的主场举行。
六、参赛单位
广东惠州华轩、湖北宏宇、上海金外滩、浙江波尔轴承、黑龙江•哈尔滨市名烟总汇、江苏南京珍珠泉、四川双流、河北金环钢构、境之谷沈阳、上海浦东花木广洋、河南啟福、北京威凯体育象棋队。
七、竞赛项目:象棋男子团体赛(甲组)。
八、参赛办法
(一) 每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棋手6名(其中允许报女棋手)。每场上场队员4名。
(二) 各队参赛棋手须为中国象棋协会注册棋手。
(三) 参赛棋手在同一竞赛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比赛。
九、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象棋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比赛采用双循环主客场制。
(三)比赛用时:各方均为基本用时60分钟,每走一步加30秒。
(四)计算等级分。
(五)比赛计分办法
场分:胜方计3分,打平主队计1分、客队计2分,负方计0分;
局分:胜方计2分、和棋各计1分、负方计0分。
(六)先后手的确定:序号在前的队为主场队,主场队为四先,客场队为四后。
(七)名次计算:场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同,则按以下顺序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后走胜局。
(八)各队需在赛前20天确定主场城市,并书面报中国象棋协会。
(九)中国象棋协会对各主场的准备、比赛和宣传等均有明确的要求,请各队参照《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以保证联赛的有序进行。
(十)需要变更主场城市或本队有2名以上(包括2名)棋手因中国象棋协会选派参加重大比赛而不能出场需改变竞赛日程时,须于赛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是否予以变更,以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为准。
(十一)每轮比赛结束后,棋手有义务应邀出席讲棋现场与观众见面并接受记者采访。
十、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的工作
(一)各主场裁判长由中国象棋协会选派,各主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遴选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和裁判员工作。
(二)仲裁工作按《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三)赛风赛纪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赛区、参赛队、裁判人员的赛风赛纪问题,按《赛风赛纪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十一、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录取前六名并给予奖励。
第一名:15万元 第二名:10万元 第三名:5万元
第四名:3万元 第五名:2万元 第六名:1万元
(二)联赛前10名和2009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组前2名获得参加2010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的资格。
(三)评选“最高得分棋手”。个人得分最高者获得此奖项。
(四)评选“新秀奖”。1986年1月1日后出生、出场次数不低于17局的棋手中胜率最高者获得此奖项。
(五)设“积极宣传奖”、“优秀组织奖”、“优秀主场”、“优秀裁判”、“优秀工作者”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十二、报名
(一)报名截止日为2009年4月27日;
(二)报名后或参赛后退出比赛的队,将给予停赛(联赛、团体赛和协会主办的杯赛)两年的处分。
十三、器材和经费
(一) 棋子、棋盘和棋钟须严格按照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准备。
(二)组委会将设立专项资金作为宣传补助费用。该费用的拨付视各队竞赛、宣传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扣罚。未完成全部竞赛任务的队不享受此款。
(三)各队在比赛期间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均自理。主场负责大会裁判人员和竞赛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接待工作上,各队要以诚相待,互利互惠,为联赛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四)赛会制比赛期间,各队旅费、食宿费用自理。
(五)主客场制比赛,客队旅费自理,食宿费由主队负责。
十四、请参赛棋手着正式服装参加比赛和出席有关比赛的各项活动。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象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