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爵溪杯”2010年浙江省象棋(个人)锦标赛的通知 |
浙江棋类协会网 2010-11-18 16:23:07 作者:省棋协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各地市体育总会、棋类(象棋)协会: 为深化非奥项目运动在我省的群众基础,扩大棋类等各项目在省内的影响力,积极培养优秀人才,保持人民群众参与非奥项目的热情。同时大力推动浙江省象棋事业的发展、增进交流,提高参赛人员的竞技水平。经研究,定于2010年12月3—5日,在宁波象山县爵溪镇元凯大酒店举行“爵溪杯”2010年浙江省象棋(个人)锦标赛。现将竞赛规程发给你们,请各参赛单位按通知要求,积极报名参赛。 附1:“爵溪杯”2010年浙江省象棋(个人)锦标赛竞赛规程 附2:“爵溪杯”2010年浙江省象棋(个人)锦标赛报名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体育竞赛 象棋 个人赛 通知 附件1: |
“爵溪杯”2010年浙江省象棋(个人)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 主办单位:浙江省体育总会、浙江省棋类协会
二、 承办单位:宁波市象棋协会、象山县体育局、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
三、 协办单位:象山县棋类协会、爵溪镇棋类分会
四、 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0年12月3—5日,在宁波象山县爵溪镇元凯大酒店举行
五、 竞赛项目:象棋个人锦标赛
六、 参赛办法:
(一) 各地市体育总会、棋类(象棋)协会、杭州、宁波、温州、台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丽水、舟山及东道主象山县等12个地市均可报名。
(二) 组队方式:各地、市限报运动员10名(不分男女),另可报领队或教练员1名。
(三) 运动员必须是浙江省户藉。
七、 竞赛办法:
(一) 采用九轮积分循环制;
(二) 每轮单方用时60分钟,超时判负;
(三) 参赛者须做对局记录(允许最后5分钟不做记录)。
八、 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取个人前16名。奖金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500元,第四名2000元,第五名1500元,第六名1000元,第七名—第八名800元,第九名—第十名600,第十一—第十二名各500元,第十三—第十六名各300元。
(二)业余棋手第一名授予浙江省业余象棋大师称号。
九、经费:
(一)每人交报名费120元,食宿费300元(150元/天),交通费自理。
(二)大师以上称号棋手免食宿费,另补贴交通费500元。
十、请各队于12月3日下午1点前报到,报到地点:象山县爵溪镇元凯大酒店(客运中心旁边)
十一、竞赛日程安排
十二、请各参赛单位认真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表请(1)发邮件至:zjsqlxh@126.com(浙江省棋类协会)(2)传真至:0574-87245220,联系人:应民光(宁波市象棋协会)联系电话:13566565561;电子邮箱:961193950@qq.com报名截止日为2010年 11 月 25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归浙江省棋类协会所有。
十四、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附件2:报名表下载
2010浙江省“爵溪杯”象棋(个人)锦标赛补充细则
一、比赛采用1999年版《象棋竞赛规则》。
二、比赛方法:采用积分编排制赛9轮。
三、计时办法:采用每方60分钟包干用时,先超时者判负。
四、编排:
1、棋手编号均电脑混抽确定,按1-2,4-3…以此类推配对。
2、同单位棋手各轮均不回避配对。
五、记录与待判局面
1、比赛全过程棋手须完整、清晰地自行记录双方着法,凡漏记4着(含)判犯规一次;漏记8着(含)以上直接判犯规两次。允许最后5分钟可不作记录但同时丧失须依靠记录提请裁决的权利。
2、记录不完整无法辨认的一方提出“自然限着”或“待判局面”审核时,裁判有权不予受理。
3、双方均无取胜可能的最简单局势,一方在未超时前提出,裁判有权受理,经审核属实即可判和。
4、未经实际对弈的协议和棋按双方弃权处理,均不予计分。
六、如遇轮空者按胜局计分,其对手分按最低得分(大于0分)棋手的积分给予计算。
七、执行50回合自然限着(提出一方须提供完整对局记录)。
八、注意事项:
1、走棋后(已离手)形成帅(将)直接对面、主动送吃或没有“应将”、帅(将)听任对方吃,当即判负。
2、在同一局棋中,走棋后违反行棋规定,第一次出现判犯规一次,第二次出现即判负。
九、名次区分办法:
按积分高低排列名次。如积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对手分、胜局、犯规、后走胜局、后走局数,如仍无法区分,则比较前一轮成绩,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十、赛场纪律:
1、进入赛场人员须佩戴规定证件。
2、所有人员在赛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3、严格执行《赛场环境》、《棋手须知》条款规定。
4、棋手在比赛期间不得随意离座;对局终了,要举手示意,由裁判会同双方确认比赛结果,签字认可(输棋方签字、和棋双方签字);办完手续及时离场。
5 、棋手在比赛期间如因通讯工具出现鸣音状态,第一次判犯规一次,第二次即判负。
十一、每轮比赛,迟到15分钟未到场就坐者,按弃权处理。
十二、未尽事宜由裁判组酌情裁处。